商鋪名稱:江寧區目賞交通工程施工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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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南京市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
南京江寧區目賞交通工程施工隊是一家專門從事南京地下車庫停車場劃線、南京地下車庫停車場交通設施安裝以及各種交安設施的交通設施工程公司。公司現擁有經驗豐富的南京道路劃線施工隊伍以及地下車庫停車場道路標志標牌和交安設施設計安裝隊伍。Mobile:189 -5174 -4567? ATTEN:吳先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增加公共停車設施供給,切實緩解主城區“停車難”問題,按照、原《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城市公共停車設施,是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開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公共停車場、增建公共停車場、超配公共停車場等。
??社會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間的土地上單獨建設的、專門供不特定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臨時公共停車場是指利用城市儲備土地或空閑場地設置的、在一定時期內供不特定社會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增建公共停車場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在滿足城市空間規劃和規劃批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并對不特定社會公眾開放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超配公共停車場是指商業體、辦公樓等地塊開發建設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達到規劃批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基礎上,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并對不特定社會公眾開放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三條 本市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范圍內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設施適用本意見,江北新區和其他行政區域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四條 堅持以停車難問題為導向,優化城市公共停車場供給結構,提高城市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充分挖潛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推進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嚴格規范建筑配建、超配公共停車場建設標準,科學規劃布局社會公共停車場,充分利用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鼓勵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合理適量的增建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五條 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實行屬地負責制,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以及財政性資金或市、區國有企業投資的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交通、建設、城管、房產、教育、綠化園林、市場監督、人防、公安交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落實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的各項支持政策。
??第六條 加強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的調控作用。
??(一)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其中關于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的有關要求,應及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作為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二)促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復合利用,結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分層規劃停車設施,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及公交場站、垃圾中轉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布局社會公共停車場。
??(三)加強開發地塊空間的綜合利用,利用開發地塊地下、地上規劃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開發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公共停車場用地;推動利用城市儲備土地或空閑場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四)屬地區政府應對轄區范圍內5000平方米以下地塊、邊角料地塊進行梳理儲備,優先用于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對轄區范圍內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空閑場地等,可結合周邊停車需求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五)嚴格執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復的配建泊位指標。對確因地理、建設條件等因素制約,在采取技術措施仍然不符合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核確定泊位缺額和土地出讓金補繳金額,報市政府土地出讓和儲備專題會審議通過后,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七條 鼓勵建設超配公共停車場,增加的公共停車場面積不計。超配公共停車場可約定為項目業主或地塊開發企業所有,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按約定辦理整體產權的不動產登記,可整體轉讓或抵押。
??第八條 鼓勵產權人在自有建設用地范圍內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公共停車場。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既有建筑屋頂、拆除部分既有建筑建設、既有平面停車場改建等。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的增建公共停車場,由建設用地權屬單位作為建設項目申報主體。
??在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在符合日照、消防、綠化、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公共停車場后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標可按規定程序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依法進行調整。
??第九條 進一步明確供地方式,可采用公開出讓、協議出讓、劃撥、租賃等多種模式,協議出讓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確定的價標準。
??(一)財政性資金或市、區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可通過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用地建設的中小學社會公共停車場,原則上由市、區政府或市、區國有企業投資建設。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模式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建設用地產權歸屬于屬地政府的前提下,可通過劃撥或作價出資方式供地,其中采取土地作價出資方式的,以市、區政府國資部門作為出資人,由市級國有企業或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二)零星國有建設用地受現狀客觀條件或特殊歷史因素制約、無法獨立分宗或不具備單獨招拍掛出讓條件,但符合規劃用于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地塊,用地單位可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可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可通過帶規劃條件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四)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的增建公共停車場,所用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原主體用途符合劃撥用地政策的條件下,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在滿足地塊出讓時全部建設要求,經規劃審查批準后,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金不作調整。
??(五)以出讓方式供地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可根據項目實際用途及市場情況評估,合理確定出讓地價。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在區域區段基準地價、成交樓面地價、土地使用權評估價等作為基礎,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確定地下一層地價、地下二層按不低于10%比例確定地價、地下三層及以下可不收取土地出讓金。
??(六)以租賃方式供地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可進行抵押融資,并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年期。
??第十條 在規劃性質為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上,單獨新建且新建停車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的社會公共停車場,在符合經批準的規劃和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20%設置配套商業用房。其中:
??(一)土地按劃撥方式供地的,用地單位按照公共設施用地(社會公共停車場用地)辦理不動產權證后,憑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等有關材料補辦配套商業用房的土地協議出讓手續,取得商業用途不動產權證。
??(二)土地按公開出讓方式供地的,規劃條件中載明規劃用途為社會公共停車場及配套商業,受讓人按社會公共停車場和其他商業用地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十一條 在符合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加強城市空間復合有效利用,提升城市公共停車場供給總量。
??(一)中小學校區新建、擴建時,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學校地下空間設置停車場;在滿足學校使用需求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公共停車場使用,出入口、通風口須符合相關規定。既有中小學校區可因地制宜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二)鼓勵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設置社會公共停車場,規劃停車泊位數量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研究確定。當用地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時,宜設置至少一層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頂板上覆土最小厚度要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并滿足綠化種植相關要求。單獨新建的地上社會公共停車場,應按照林蔭停車場標準進行建設。
??(三)老舊小區整治、棚戶區改造時,應結合項目建設條件改建、擴建或新增建設停車場,優先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征求意見的前提下,老舊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可委托社會資本或市、區國有企業建設停車場。
??(四)鼓勵利用城市高架橋橋下空間、公交場站(含首末站)設置地面、地上機械式社會公共停車場(庫)。鼓勵新建公交場站(含首末站)充分利用地下、地上空間同步設置社會公共停車場。
??第十二條 優化審批手續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一)利用儲備土地、空閑場地、自有存量土地、廣場、道路、其他公共設施或邊角地等,設置平面或機械式停車設備類的臨時公共停車場的,以及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為平面或機械式停車設備類的公共停車場的,在滿足日照、結構、消防、環保、安全等條件下,由市交通運輸局或區建設局(交通局)牽頭,會同市或區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審定,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手續,但不得建設商業等經營性用房或永久性設施。
??(二)利用城市高架橋橋下空間、公交場站(含首末站)用地設置平面或機械式停車設備類的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在滿足日照、結構、消防、環保、安全等條件下,由市交通運輸局或區建設局(交通局)牽頭,會同市或區相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審定,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手續,但須報城市橋梁設施管養、公交場站(含首末站)主管部門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后方可實施。
??(三)按照平面或機械式停車設備類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涉及市級事權權限的項目,由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建委、規劃資源局、城管局、市場監管局、公安交管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審核項目選址、平面布局、泊位數、機械式停車場(庫)設置數量;涉及區級事權權限的項目,由區建設局(交通局)會同區建設局、規劃資源分局、城管局、市場監管局、公安交警大隊等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方式審核項目選址、平面布局、泊位數、機械式停車場(庫)設置數量。
??(四)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安全監督等工作,機械式停車設備類公共停車場(庫)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告知手續,并按相關規定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辦理項目登記手續。
??(五)市土地收儲中心對主城區范圍內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儲備土地,可結合周邊停車需求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建集團負責統一建設、運營、管理,如政府有開發需求,需無條件執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六)符合建設工程規定要素的城市公共停車場,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財政性資金或市、區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市、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鼓勵市、區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城市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開拓城市公共停車場產權抵押融資渠道,積極探索城市公共停車場產權、專項經營權、預期收益質押擔保等形式,鼓勵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投資和運營管理企業申報企業債券。
??第十五條 加大市、區兩級財政對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場獎補力度。
??(一)獎勵補助標準。地面公共停車場(不依附任何建設項目,使用兩年以上)獎勵補助550元/個泊位;對利用地上建筑屋頂設置露天停車場的,按地面停車場獎補標準的4倍予以獎補。房屋建筑樓內地上公共停車樓(庫)獎勵補助16500元/個泊位。升降橫移類及簡易升降類的機械式停車設施獎勵補助1300元/個泊位;垂直循環類、水平循環類、多層循環類的機械式停車設施獎勵補助4400元/個泊位;平面移動類、巷道堆垛類、垂直升降類的機械式停車設施獎勵補助6600元/個泊位。單獨新建的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庫)獎勵補助33000元/個泊位。地下停車庫型式的超配公共停車場獎勵補助22000元/個泊位。單獨新建的地下增建公共停車場(庫)獎勵補助27500元/個泊位;在既有地下停車場(庫)內增建的機械式公共停車場(庫),按照Ⅲ機械式停車場(庫)的同類型獎勵補助標準予以獎補。獎勵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按50%比例承擔。
??(二)獎勵補助對象。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公共停車場、增建公共停車場及超配公共停車場,對照獎勵補助標準、市區各按50%比例獎勵補助社會資本投資公司或民營企業產權人,但另有約定由社會資本承擔公共停車場建設資金的除外。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建設用地產權歸屬于屬地政府的前提下,其中采取作價出資方式供地的,以市、區政府國資部門作為出資人,由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的,市級承擔的50%比例獎勵補助資金撥付各區財政,由各區統籌使用專項用于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六條 實行項目竣工事后申請獎勵補助。
??(一)項目計劃。各區建設局(交通局)編制當年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報送市交通運輸局匯總審核。由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當年項目竣工驗收情況編制獎補資金計劃,報市建委審核納入次年年度城建計劃。
??(二)申請初核。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向屬地區建設局(交通局)報送獎補資金申請表。各區建設局(交通局)每季度組織初核,匯總報送市交通運輸局審核。采取土地作價出資方式、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屬地區政府負責初核、報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審核。
??(三)申請審核。市交通運輸局每季度組織審核,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匯總報送市建委,同步通報各區建設局(交通局)。
??(四)資金撥付。各區建設局(交通局)每年年初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上一年度獎補資金。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匯總后編制獎補資金計劃報送市建委,市建委向市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向各區財政局下達資金指標,各區建設局(交通局)會同區財政局將市區兩級獎補資金全額匯入申請人賬戶。江北新區,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和市級功能板塊的獎補資金由其自行承擔。
??(五)按照簡化審批程序實施的機械式停車場(庫),需分兩次申請獎補資金,具備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項目使用登記手續后申請第一次獎補資金,兩年后經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審核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標志后申請第二次獎補資金。
??(六)申請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獎補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一經查實依法予以處置,同時收繳已撥付的獎補資金,并取消獎補資格。
??第十七條 結合人防工程建設的城市公共停車設施,仍按人防工程審批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工程開工報告獲得批準一周內,項目建設單位將審批信息及項目開工建設情況抄送屬地區建設局(交通局)登記,并列入本區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符合本意見規定獎補條件的,按相關流程實施獎補。
??第十八條 市城建集團負責建設智慧停車管理平臺,整合全市停車資源,構建全市停車資源一張網。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經營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推行公共停車設施智慧化改造,并將停車信息納入全市智慧停車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對接。全市智慧停車管理平臺的信息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另行發布。
??第十九條本意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現行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1﹒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分類獎補標準明細表
?? 2﹒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項目認定及獎補資金申請表
??附件1
??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分類獎補標準明細表
??
??說明:
??1﹒Ⅰ地面停車場:在道路紅線以外的平面式停車場;對利用地上建筑屋頂設置露天停車場的,按地面停車場獎補標準的4倍予以獎補。
??2﹒Ⅱ地上停車樓(庫):利用房屋建筑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用于停車的公共停車場,包括坡道自走式、坡道自走式與機械式相結合、機械式停車設備等類型公共停車樓(庫)。
??3﹒Ⅲ機機械式停車場(庫):采用簡化審批手續、按特種設備安裝實施監管的機械式公共停車場(庫)。機械式停車設備類型以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準。
??4﹒Ⅳ單獨新建的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庫):不依附其他建筑的獨立建設的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庫)。
??5﹒Ⅴ地下停車庫型式超配公共停車場:在達到規劃批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基礎上,隨商業體、辦公樓、住宅小區等新建項目同步建設的地下停車場(庫)。
??6﹒Ⅵ單獨新建的地下增建公共停車場(庫):利用機關事業單位或各類企業、住宅小區自有空地,獨立新建的地下停車場(庫)。在既有地下停車場(庫)內增建的機械式公共停車場(庫),按照Ⅲ機械式停車場(庫)的同類型獎勵補助標準予以獎補。
??7﹒組合式公共停車場(庫)按地面、地上、地下進行分類,并按相關類型分別計算予以獎補。
??8﹒本明細表同時適用采取土地作價出資方式供地、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附件2
??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項目認定及獎補資金申請表
??
??說明:
??1﹒獎補資金申請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填寫《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項目認定及獎補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后報項目屬地建設局(交通局)初核,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照建設項目基建程序實施的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意見、施工許可證,公共停車場(庫)總平面布置竣工圖;規劃、消防、聯合驗收等相關驗收證明,項目交評批復(開展交評的項目),機械式停車場(庫)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項目運營主體營業執照,項目協議書(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對社會開放的承諾書,設置路外停車場(庫)備案登記證;公共停車場(庫)信息納入市智能交通信息平臺及LOGO標示標牌設置證明。
??(2)按照簡化審批程序實施的項目:市級或區級聯合會議紀要,項目驗收證明,機械式停車場(庫)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項目運營主體營業執照,項目協議書(引入社會資本投資),對社會開放的承諾書,設置路外停車場(庫)備案登記證;公共停車場(庫)信息納入市智能交通信息平臺及LOGO標示標牌設置證明。
??2﹒屬地區建設局(交通局)初核后,報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審核,按本意見規定程序轉市建委、市財政局、區財政局進入獎補資金撥付程序。采取作價出資方式供地、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的、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屬地區政府負責初核、報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審核。
??3﹒按照簡化審批程序實施的機械式停車場(庫),需分兩次申請獎補資金,具備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出具的項目使用登記手續后申請第一次獎補資金,兩年后經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審核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標志后申請第二次獎補資金。每次申請獎補資金的金額為總金額的一半。
??4﹒獎補資金申請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獎補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一經查實,依法以予處罰,同時收繳發放的獎補金并取消獎補資格。獎補資金申請單位應對上述內容作出書面承諾。
??5﹒申請表一式六份,市交通運輸局、市建委、市財政局、屬地區建設局(交通局)、屬地區財政局、獎補資金申請單位各一份。獎補資金申請單位在走完請款程序后,將申請表送至上述部門以備保留存檔。
??6﹒本申請表同時適用采取作價出資方式供地、各區建設局(交通局)作為實施機構、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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